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成某、韩某某等与李某某、姚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成某
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康宏伟
孟金虎
张鹏
黄利东
李某某
姚某某

原告周成某,司机,住阳原县。
原告韩某某,司机,住阳原县。
原告康宏伟,司机,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孟金虎,司机,住张家口市涿鹿县。
原告张鹏,司机,住张家口市涿鹿县。
原告黄利东,司机,住张家口市张北县。
以上六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住阳原县。
被告姚某某,住阳原县。
原告周成某、韩某某、康宏伟、孟金虎、张鹏、黄利东诉被告李某某、姚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成某、韩某某、孟金虎、张鹏、黄利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长期从事货物运输生意。2014年10月12日,原告经被告姚某某联系为被告李某某运煤,约定运费每吨290元,货到结清运费。原告将货物运输到被告李某某指定的唐山迁西货场后,被告李某某进行了收货,当场验收了货物的吨数并出具了验收收条,在收条记载了收货吨数及每吨运费。原告卸货后,被告李某某称当时运费不够,让原告六人留下银行卡号及时给原告汇至帐户,只给原告支付了少许运费用于回程加油。拖欠运费53745元至今未付,原告上门催要,被告李某某以被告姚某某欠其钱为由,不愿支付原告运费。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姚某某共同给付六原告运费53745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2014年10月21日由被告李某某写的货物收条二张。
被告李某某未进行答辩,亦未参加诉讼。
被告姚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庭审时辩称:我为李某某打工,负责给李某某找煤、找车,拣煤里的石头,每辆给200元的报酬,运费是李某某直接给拉煤车司机的,我只是中介和证人的作用,所以我不应该给付原告运费。
姚某某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张家口仁和煤炭货运信息部协议书二份。
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的运输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给六原告出具了货物验收收条,收条上记载了每辆车运输的数量及运费标准,说明六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输到被告李某某指定的货场,完成了货物运输义务,故六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给付运费5374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六原告认为被告姚某某是托运方,应和李某某共同给付运费。被告姚某某辩称其只是中介人和证人的作用,不是托运方,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姚某某是托运方,故六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条  ,第二百九十一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内日给付原告周成某、韩某某、康宏伟、孟金虎、张鹏、黄利东运费5374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的运输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给六原告出具了货物验收收条,收条上记载了每辆车运输的数量及运费标准,说明六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输到被告李某某指定的货场,完成了货物运输义务,故六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给付运费5374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六原告认为被告姚某某是托运方,应和李某某共同给付运费。被告姚某某辩称其只是中介人和证人的作用,不是托运方,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姚某某是托运方,故六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条  ,第二百九十一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内日给付原告周成某、韩某某、康宏伟、孟金虎、张鹏、黄利东运费5374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闫润芳
审判员:李贵新
审判员:李志鹏

书记员:张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