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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扣兰与陆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扣兰,女,1973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柏,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建华,男,1981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嘉定工业区朱桥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利(系被告妻子),女,198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嘉定工业区朱桥村XXX号。
  原告周扣兰与被告陆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周扣兰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扣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扣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扣兰负担。

审判员:周  彪

书记员:叶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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