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扬界,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晨豪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頔,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君,女。
原告周扬界与被告上海晨豪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周扬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扬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冬英
书记员:姚敏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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