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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振奎与盈济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振奎,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同,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盈济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周丽珺,执行董事。
  上诉人周振奎因与被上诉人盈济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1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振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振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沈  俊

书记员:岳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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