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敏,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上海卡柏洗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项丽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玮斌,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敏与被告上海卡柏洗衣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2018年11月8日,原告周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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