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姜涛,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满洲里市道北迎宾大街怡园小区12号楼4单元3楼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文华,男,1960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詹敏,女,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慧军,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姜涛与被申请人周文华、詹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6266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周文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周文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姜涛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姜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文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海燕
书记员:倪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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