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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喜与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文喜,男,195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朱天水,主任。
  再审申请人周文喜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2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文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0年12月,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曹建忠死亡,2012年9月,用人单位被注销,处于清算中。2013年12月,合伙制所散伙,上海分所、合伙制所至今仍处于清算中。事实表明,申请人长期在追讨,时效是连续性的,且义务主体一直在变更,多次出现时效中断的情形。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2年6月即已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于同年7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申请人认为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应于申请人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时自然终止。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也应于此时开始计算。然申请人直至2016年才开始主张相关权利,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人认为其多次主张,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法院以申请人的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周文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文喜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竺  琴

书记员: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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