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文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原告:周珏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克培。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春贵,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衡复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俞晓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宝,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奇,男。
原告周文娟、李某某、周珏明与被告周某某、上海衡复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5日以变更案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文娟、李某某、周珏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周文娟、李某某、周珏明负担。
审判员:李嶔操
书记员:郜倩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