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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庄某、林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庄某(系被告林某某之母),住同被告林某某。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政,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庄某、林某某、林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燕燕

书记员:沈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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