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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施某某与范泽某、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生,上海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施某某诉被告范泽某、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施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某某、施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施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某某、施某某负担。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蒋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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