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向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某与被告李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14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王萍娟
书记员:姚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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