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方柏,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铁军,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宏,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方柏诉被告池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借条,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作为出借方,其为特征义务履行方,其居住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现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池铁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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