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昌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非,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汝辉。
被告:林炳珍。
原告周昌瑞与被告李汝辉、林炳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周昌瑞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昌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昌瑞负担。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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