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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与张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春,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军,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萍,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冰,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春与被告张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4,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分别于2014年6月18日、7月11日及9月13日共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8年2月5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自2018年3月起,每月21日定期定额还款3,500元。现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催讨无果,故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1、借条一份;2、银行交易明细一份;3、律师函一份。
  被告张冰未到庭答辩和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分别于2014年6月18日、7月11日及9月13日向被告转账88,000、3,000、10,000元。2018年2月5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经双方一直同意。定于首期于2018年2月23日还款20,000元,之后剩余借款以每月定期定额支付形式还款,即自2018年3月起,每月21日定期定额还款3,500元,最后一期于2020年2月21日还清,共计24个月。共计本金加利息还款104,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举证,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约归还到期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截止2018年9月的7个月到期借款合计24,5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和举证,可能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春借款24,5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计206元(原告周春已预交),由被告张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陶郑忠

书记员:廖文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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