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春姐,女,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安昌,男,195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金芳,女,195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樱霖,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星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书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红,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燕,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姐、周安昌、张金芳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星光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春姐、周安昌、张金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春姐、周安昌、张金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 瑾
书记员:顾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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