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春生,男,1957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乔雨,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国生,男,196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周梦华(系周国生之女),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钟琦、卞蓉竹,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达生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澄浏路XX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环、丁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生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春生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春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计1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2,400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杨 磊
书记员:王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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