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江湧,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马,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翰林,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华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江湧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沪0112民初314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某、华某某的银行存款1,366,079.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江湧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某某、华某某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江军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担保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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