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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东与金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周晓东,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锦,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阳,男,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周晓东诉被申请人金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9431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金阳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妙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并由担保人周世音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二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人周晓东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上述房屋的查封,并解除对担保人周世音名下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晓东诉被告金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申请撤诉,现申请人周晓东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金阳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妙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并解除对担保人周世音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二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的查封,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金阳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妙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周世音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  翼

书记员:姜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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