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晓峰,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刘广军,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北安监狱,
原告周晓峰诉被告刘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晓峰、被告刘广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9日被告刘广军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欠条1份,现还款期限已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偿还6万元现金。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原告提交欠条1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日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偿还部分欠款,但未举证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晓峰欠款1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广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志勇
书记员: 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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