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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耀与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智耀,男,198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恩,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桃珍,执行董事。
  原告周智耀与被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智耀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智耀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周智耀负担。

审判员:朱金彪

书记员:杨亦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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