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智耀,男,198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恩,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桃珍,执行董事。
原告周智耀与被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智耀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智耀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周智耀负担。
审判员:朱金彪
书记员:杨亦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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