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月明,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左牡香,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复军,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孙国良,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周月明、左牡香与被申请人张复军、孙国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月明、左牡香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复军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玮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本案诉争房屋。申请人周月明、担保人叶敬芳、周伟峰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月明、左牡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复军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玮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本案诉争房屋;
二、查封申请人周月明、担保人叶敬芳、周伟峰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月明、左牡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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