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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茜与上海千亩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朝茜,女,195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岚莉,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千亩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千亩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闽。
  被告:陈闽,男,196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周朝茜与被告上海千亩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陈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讼的借款系被告拖欠原告的股权款转为债权的,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仍为增资纠纷,原告所主张的款项来源于《增资协议》中的股权款,就该款项发生纠纷理应按《增资协议》的约定来确定管辖。由于原告与被告千亩源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提交甲方(即被告千亩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千亩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因此,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沈佳越 邹瑞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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