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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术林与钟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术林,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成杰,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周术林与被告钟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钟成杰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术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成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术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400元。审理中,原告诉请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5日,被告将其承包的上海派盛世景亭(嘉定区安亭镇于塘南路82弄)七套住宅的装修的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明确,今钟成杰欠周术林上海派盛世锦(景)亭装修人工工资壹拾伍万元(¥150,000)于2017年年底前归还。在施工期间,被告分别于2017年4月1日和4月25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2,000元,用于工人施工期间购买部分施工材料。2018年7月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400元。时至今日,被告仍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上述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钟成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日,被告钟成杰向原告周术林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钟成杰向周术林借款人民币(¥10,000)壹万元正,于4月10日前归还。”
  2017年4月25日,被告钟成杰向原告周术林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周术林贰仟元正(¥2,000)。”
  因被告未归还原告上述借款12,000元,故原告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欠原告借款12,000元的事实。被告钟成杰应当及时归还借款1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2,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成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相关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术林借款本金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钟成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引华

书记员: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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