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权,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上海玄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吕存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维,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漾,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权诉被告上海玄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6元(原告周权已预缴),由原告周权负担。
审判员:周 薇
书记员:范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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