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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与陈井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杰,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卫龙,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井春,男,198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杰诉被告陈井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琳

书记员: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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