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周静芳,女,195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695弄26号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杰,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静芳与被告李美珍、周根泉、孙爱兰、周杰、周根娣、周萍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2162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周杰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查封了担保人贾惠明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695弄26号201室的房产。周静芳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静芳以其向本院申请撤诉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于法不悖,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杰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贾惠明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695弄26号201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万 里
书记员:顾丽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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