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人,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2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向案外人夏某借款3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日期为2016年3月24日,还款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2016年4月26日原告通过上海曜邑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曜邑公司”)介绍购买了夏某的债权,并支付了对价。夏某随后通知了被告,现该笔债务已到期,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现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诉讼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调查令至闵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后得知,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涉及到被告的房地产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是刘某某,其与夏某均系曜邑公司的员工,该抵押已于2016年8月被注销,相关贷款已经还清,由此可知该债权转让应该是不真实的,即便真实的,曜邑公司在明知债务已经还清的情况下,又收取了原告的钱款,甚至故意将债权转让人的姓名搞错,致使原告权利无法主张。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请中涉及到的债权原告认为应为虚假的,且该债权指向的债权转让人的信息亦应是虚假的,故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以及被告是否适格,原告均无法证明,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原告该起诉不符合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该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 洁
书记员:陆 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