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林根,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任晓,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叶通元,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周林根与被申请人叶通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林根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7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为此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叶通元价值7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燕
书记员: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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