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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分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团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06993120L。
负责人:吴定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平,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林,改公司办公室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周某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平、王加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消除影响,修缮、恢复原告被损毁的房屋;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团风县上巴河镇巴铺街建有私房两栋,该两栋私房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分公司相邻。2016年3月21日,原告将临街第一栋房屋的第一层出租给被告用于营业场所,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年租金3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将房屋腾退给原告,原告发现被告私自对房屋进行了改造、装修,导致房屋现在不能使用,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另被告紧邻原告后面一栋房屋修建下水道及栽种树木。多年来,被告对下水道疏于管理,导致水流淤积、冲击原告的房屋地基。被告紧邻原告房屋种植的树木,多年来树木根系生长膨胀,也在损害原告的房屋。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原告后面一栋房屋产生不均匀沉降,对房屋上部结构影响显著。经初步鉴定,该栋房屋安全性能等级为D级危房,需要立即拆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分公司辩称:1.被告与原告的诉讼案由是租赁合同纠纷,不是侵权责任纠纷;2.被告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有对房屋合理安全利用的权利,对原告房屋进行了适当的装修改造,是经过原告同意的;3.认定该房屋是否系危房,团风县房屋鉴定所不具备鉴定资质,它是行政单位,不是第三方评估机构;4.原告的房屋即使是危房,也是因为该房屋年久失修,达到了使用年限,与被告的装修行为没有因果关系;5.无证据证明原告后面一栋房屋是因为被告装修所导致成危房,被告公司建房及建院墙时间早于原告建房时间;6.需要证明被告后面一套房子是否合法,是否为违章建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周某主张其后面一栋房屋系危房与被告的损害有关联,该案系相邻权纠纷,本案审理的是租赁合同纠纷,因法律关系不同,不宜并案处理,原告对后面一栋房屋侵权行为可另行主张权利。2.原告出租的房屋经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该房屋部分损坏及部分梁板裂缝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分公司改造、装修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和次要因果关系,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承租方在承租期内有权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否则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免责条件约定: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承租人受损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地震、洪水之类,其它原因造成房屋损坏均由承租方负责赔偿。故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分公司对其承租期内因改造、装修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和次要因果关系的房屋损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1日,原告周某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分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团风县上巴河镇巴铺街私房一栋的第一层出租给被告用于营业场所,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年租金3万元。该合同第三条约定:承租方在承租期内有权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否则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免责条件约定: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承租人受损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地震、洪水之类,其它原因造成房屋损坏均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到期后,被告将房屋腾退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对房屋进行的改造、装修行为致使房屋现在不能使用,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2018年6月13日,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书,请求:1.对出租房屋及出租房屋后面另一栋房屋进行损害程度鉴定;2.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分公司的改造,装修、排水、种植树木的行为与两栋房屋的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原告用去鉴定费16000元。2018年12月6日,本院委托的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经鉴定,作出了仲恒鉴字【2018】SW3435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因系由不具备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人员作出而作废。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由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重新委派专业人员对上述委托鉴定项目予以鉴定,并于2019年1月24日出具了仲恒鉴字【2018】SW3435-1号(案涉出租房屋损坏原因鉴定报告)及仲恒鉴字【2018】SW3435-2号房屋鉴定报告(案涉出租房屋后面一栋房屋的房屋危险性检测鉴定报告)。仲恒鉴字【2018】SW3435-1号房屋损坏原因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为:房屋可靠性等级评定为III级,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对I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首层卫生间墙体开裂及地梁破损、首层东南房北侧梁底孔洞及首层6×D~G轴墙体承载力不足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分公司改造、装修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首层厨房及卫生间梁板裂缝主要为混凝土受温湿度影响产生收缩变形及碳化所致;室内装修改造的振动对以上裂缝有加剧作用,故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分公司改造、装修行为有次要因果关系;其他墙体及楼板裂缝,主要为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受温湿度影响产生收缩变形所致,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分公司改造、装修行为无因果关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诉讼中,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对承租期内对承租房屋的改造大厅隔断、承重墙改门、房间内金库的改造予以拆除并予以恢复及承担原告鉴定费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分公司在租赁原告周某房屋期间,对该房屋进行的改造、装修行为明显违背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方在承租期内有权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限度,有房屋鉴定报告为凭,故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分公司理应对与其改造、装修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房屋损坏部分予以修缮、恢复,并依其过错责任承担原告的鉴定费损失10000元(仲恒鉴字【2018】SW3435-2号房屋鉴定报告不在本案审理范围,该鉴定费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分公司雇请有资质的加固公司对原告周某房屋损坏处(首层卫生间墙体开裂及地梁破损、首层东南房北侧梁底孔洞及首层6×D~G轴墙体承载力不足)进行加固、维修处理;对首层厨房及卫生间梁板裂缝进行重新抹灰处理;对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缺陷进行恢复处理;对承租期内对承租房屋的改造大厅隔断、承重墙改门、房间内金库的改造予以拆除并予以恢复。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分公司给付原告周某鉴定费损失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75元,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分公司负担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林利
人民陪审员 孙宇平
人民陪审员 张娟

书记员: 何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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