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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朱某某、金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某,男,1964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上海励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耀球。
  被告:金某某,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某、金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周某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7元,减半收取计2113.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庞  芸

书记员:顾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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