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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路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剑,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周某与被告路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路某向周某返还2个比特币。事实和理由:周某通过加入路某为群主的投资群认识路某。2019年1月30日,路某向周某发送春节短期托管业务信息,承诺28天固定收益25%。后周某通过路某指定的本人账号,转给路某2个比特币。2019年3月5日,路某称可以结算,也可以做复利,再托管3个月,周某表示做复利,路某承诺2019年6月8日结算。至结算日,路某拖延结算,拒绝归还周某最初交付的2个比特币。
  经审查,周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微信号为“XXXXXXXXXXXX”的微信用户于2019年1月30日向其发送一条微信信息,内容为“春节期间不想做单?没时间做单?提供春节短期托管业务。赎回期间仅一个月。让你节后迅速回血。28天固定收益25%签合同!此消息群发如果打扰万分抱歉,如有兴趣请联系!”周某表示“XXXXXXXXXXXX”系路某的微信号。
  另查,杜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路某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2020)沪0104民初3878号]。杜某某诉称通过加入路某为群主的投资群认识路某。2019年1月30日,路某向其发送资金托管业务信息,承诺28天固定收益25%。其后向路某转账款项。该案中,杜某某提交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于2019年12月30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载明:杜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报案的路某合同诈骗案件,经该局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决定立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路某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本案情况与该案类似,本院有理由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娜娜

书记员:陈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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