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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信用卡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4128281994********,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新蔡县,现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2018年3月1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由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3日上午9时30分,被告人周某到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邮政银行存款,在被害人安某存款离开后,进入安某办理存款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ATM服务舱,发现安某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且已将密码输入。周某从该卡中分两次取出6000元,每次3000元。随后,周某将该款存入到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中。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退出账款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安某的陈述;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从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内取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明

曹晓煜

2019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取保候审于鹤壁市**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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