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00000009号
被告人周某某,性别:**,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9********,**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贵安新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5日经贵安新区公安局决定,同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03时2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贵GR****号小型轿车,从花溪沿**大道往贵安新区**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大道**路口处时撞上停在路口等待红绿灯的田某某驾驶的贵CS****小轿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周某某的检测结果未169mg/100ml。经贵安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周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2.33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呼气式检测结果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畅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贵州省贵安新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二张、内存卡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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