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048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2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滕州市文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昌路与永昌路路口北路段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现场酒精检测为104mg/100ml。2020年4月5日经枣庄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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