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周某某
张勇攀(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
江某某
徐志忠(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大专文化,雅安市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户籍地雅安市雨城区,住雅安市雨城区。
因本案于2016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勇攀,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中专文化,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香花卫生院院长、香花卫生监督协管员,户籍地雅安市雨城区,住雅安市雨城区。
因本案于2016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志忠,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江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德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张勇攀,被告人江某某及辩护人徐志忠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雅安市雨城区卫生与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卫监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全区医疗机构执法监督工作期间,怠于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对全区卫生监督协管员关于协助查处非法行医工作情况不安排、不落实、不检查;被告人江某某在担任香花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期间,怠于履行卫生监督协管员巡查职责,导致雨城区草坝镇香花村村民张某某在家非法行医多年,该村村民罗某某于2016年3月4日在张某某家就诊时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江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分别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不安排、不落实、不检查的事实不认可。
其辩护人提出,周某某主观上没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罪过;客观上对卫生监督协管员没有管理职责,只有业务指导和参与培训、工作考核的职责,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玩忽职守行为,故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卫生监督机构中属派出人员,并非执法人员,其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失职行为与张某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关联性较小,主观过错较小,犯罪情节属轻微,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悔罪态度好,平时一贯表现好,请求对被告人江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雅安市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全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被告人江某某作为雨城区草坝镇香花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香花卫生院所辖各村的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由于二被告人怠于履行自身工作职责,致使香花村村民张某某在家非法行医多年没有被发现并依法取缔,导致香花村村民罗某某在张某某家就诊时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某、江某某接检察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提出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检查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对无证行医进行巡查和及时报告责任属于卫生监督协管员的法定职责,被告人周某某对卫生监督协管员没有管理职责,不存在不作为的玩忽职守行为,故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周某某对卫生监督协管员有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的法定职责,虽然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但对卫生监督协管员是否开展非法行医等卫生监督工作的日常巡查,以及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没有进行督促、检查,致雨城区草坝镇香花村村民张某某在家非法行医多年没有被发现并依法取缔,造成张某某家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江某某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与张某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关联性较小、主观过错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由于被告人江某某没有正确履行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未向香花村村、组干部及村民了解该村是否存在非法行医的情况,没有对张某某多年非法行医的情况予以发现,造成了张某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江某某有自首情节,认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江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雅安市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全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被告人江某某作为雨城区草坝镇香花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香花卫生院所辖各村的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由于二被告人怠于履行自身工作职责,致使香花村村民张某某在家非法行医多年没有被发现并依法取缔,导致香花村村民罗某某在张某某家就诊时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某、江某某接检察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提出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检查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对无证行医进行巡查和及时报告责任属于卫生监督协管员的法定职责,被告人周某某对卫生监督协管员没有管理职责,不存在不作为的玩忽职守行为,故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周某某对卫生监督协管员有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的法定职责,虽然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但对卫生监督协管员是否开展非法行医等卫生监督工作的日常巡查,以及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没有进行督促、检查,致雨城区草坝镇香花村村民张某某在家非法行医多年没有被发现并依法取缔,造成张某某家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江某某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与张某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关联性较小、主观过错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由于被告人江某某没有正确履行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未向香花村村、组干部及村民了解该村是否存在非法行医的情况,没有对张某某多年非法行医的情况予以发现,造成了张某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江某某有自首情节,认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江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审判长:李树文
书记员: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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