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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张某某起诉书_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周大师,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现年4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华坪县**镇**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现年3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永胜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周**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在位于华坪县**镇**路**号**组**号**号的住宅内,利用麻将机组织赌博,召集赌客参与赌博并管理赌场,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周**(2020年8月29日死亡)在赌场内提供服务、记账、发放筹码等,赌注为500元至2000元不等,向参赌人员收取每人每场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桌费”,参赌人员可向周某某或张某某、周**处借领筹码赌博,每借取一万元筹码需支付利息500元,一场赌局结束后,输钱的参赌人员根据输钱的数额加上利息通过银行转账给周某某,周某某向赢钱的参赌人员转账,该二处赌场持续开设5年,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渔利数额达数百万元,赌资数额累计达数千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经华坪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经华坪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机1台、塑料牌74个、算数纸2页、笔记本2本、A4纸1张、软超笔记本纸2页、椅子8把;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账户收支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高某某、冯某某、明某某、唐某甲、袁某甲、刘某某、荣某甲、荣某乙、罗某某、唐某乙、李某乙、吴某某、袁某乙、卢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周**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人像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周某某不愿认罪认罚,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张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自首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雄峰

检察官助理:杨国花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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