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现年5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永胜县程海镇兴义村委**村**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已起诉)先后在位于华坪县**镇**路**号**组**号**号的住宅内,利用麻将机组织赌博,召集赌客参与赌博并管理赌场,安排被告人***(已起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赌场内提供服务、记账、发放筹码等,赌注为500元至2000元不等,向参赌人员收取每人每场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桌费”,参赌人员可向***或张**、周某某处借领筹码赌博,每借取一万元筹码需支付利息500元,一场赌局结束后,输钱的参赌人员根据输钱的数额加上利息通过银行转账给***,***向赢钱的参赌人员转账,该二处赌场持续开设5年,被告人***非法渔利数额达数百万元,赌资数额累计达数千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周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于2020年8月29日死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