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汉族,1974年**月**日生,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现住址:湖南省茶陵县**街道屯**房,身份证号码:4302241974********,普通群众,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已起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系非法同居关系。周某某购买一台五星牌蓝色三轮摩托车(车牌号:湘******)后登记为自己所有,但一直给陈某某使用。2020年8月份,陈某某驾驶湘******五星牌蓝色摩托车搭载周某某、周某某的孙子(幼儿)窜至茶陵县**街道**村**期**附近空地处多次盗窃被害人曾某某财物,其中陈某某、周某某共同盗窃三次,陈某某单独盗窃一次,陈某某涉案金额31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6日晚22时许,陈某某在茶陵县**市场打牌输了钱后,想起自己白天在茶陵县城收废品时看到**期工地附近空地处周围摆放了许多打水泥修路用的槽钢模板,被告人陈某某便产生窃取之意。随后,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三轮摩托车载着周某某及周某某的孙子(幼儿)三人于8月17日凌晨0时许一起来到茶陵县**期**附近空地处,由陈某某负责着手实施盗窃。陈某某从该工地上盗窃8根槽钢模板装运到三轮摩托车上后离开现场。2020年8月17日上午9时许,陈某某将盗得的8根槽钢模板以400元钱卖给谭某某,谭某某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将400元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分给周某某200元钱现金,所得赃款已被陈某某、周某某全部挥霍。
2、2020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三轮摩托车载着周某某及周某某孙子三人再次窜至茶陵县**期**附近伺机盗窃作案。趁着四周无人之际,陈某某在现场盗窃11根槽钢模板装运到三轮摩托车后离开现场。2020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陈某某将盗得的11根槽钢模板以600元钱卖给谭某某。谭某某支付600元现金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分给周某某300元钱现金,所得赃款已被陈某某、周某某全部挥霍。
3、2020年8月20日凌晨0时许,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三轮摩托车载着周某某及周某某孙子三人窜至茶陵县**期**附近伺机盗窃作案。趁着四周无人之际,陈某某在现场盗窃4根槽钢模板装运到三轮摩托车后离开现场。2020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陈某某将盗取的4根槽钢模板和路上捡到的一根铁栏杆以390元钱卖给谭某某,其中4根槽钢模板价值180元。谭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90元交给被告人陈某某,所得赃款已被陈某某全部挥霍。
2020年9月9日20时许,茶陵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茶陵县**街道屯下一中附近出租房内将陈某某、周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的30根槽钢模板价值3150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盗财物38块半截模板、500元现金已返还被害人曾某某。此后,被害人曾某某将38块半截模板当废品卖出,卖得800余元。2020年11月11日,周某某代陈某某退还被害人曾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鉴于陈某某、周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曾某某的全部损失,被害人曾某某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其对陈某某、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陈某某、周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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