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鸿,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某,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李雪 朱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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