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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在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厅长。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就上述诉求曾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6年12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冀0105行初13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原告周某某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红 人民陪审员  张智荣 人民陪审员  侯莉飞

书记员:杜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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