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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赵某1、张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1,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赵2,女,199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赵某1、张某某、赵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姚利伟

书记员:顾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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