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1,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赵2,女,199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赵某1、张某某、赵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姚利伟
书记员:顾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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