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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开盛)(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7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88********,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镇**社区居委**路*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31日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BP8****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设卡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7.9mg/l00ml。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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