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焦作市****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路**号**花园**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9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客车经焦作市山阳区龙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源湖公园南门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93.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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