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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9********,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晋L****6号“飞度”牌红色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滨河西路彩虹桥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23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俊龙

                                        2020年 6月8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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