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68********,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大连****有限公司设计师,住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1日22时47分,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R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连开发区黄海西路光伸一期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大队民警孔某某、朱某某现场查获。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77.7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奎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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