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德州市**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村**号,住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室。2011年3月3日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的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德兴路由北向南行驶。经检验,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成分定性定量分析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良志
检察官助理:李澜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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