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住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3时3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号牌为粤EXF****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五路路段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3.鉴定意见。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小鸥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电话133*******。
2案卷2册、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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