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乡**村**组,现住承德市双桥区**沟**楼**单元**(租房),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承德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起诉至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承德市检察院于2020年8月7日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1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在承德市双桥区陕西营3号楼前挪车,其驾驶的冀HV3***号白色一汽佳星牌小型汽车与在此停留的宋某某驾驶的车号为冀H53***的白色丰田小型轿车发生擦蹭。经承德县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为176.74mg/100ml;经认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其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时酒精检测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从重处罚;两次受过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缨
检察官助理:王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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