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队**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7月1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4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冀FN****小型轿车沿本市刁窝商业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刁窝中学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85.1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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