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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吉***路**号。2018年8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零时13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一辆粤X5R****号(系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县道*公里***米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6.7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毅华

检察官助理:贺金慧

2020年4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吉***路**号,联系电话133*******;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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